问题 | 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范围及分类概述 |
释义 |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途径主动公开,也可以由个人或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涵盖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两个方面,要求政府公开行政事务以及其他信息。企事业单位也有公开信息的义务。 法律分析 一、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包括哪些? 三类机构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1、行政机关。 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政府信息,这些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3、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许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行业,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对政府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也应当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因此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2、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还包括了一些涉及到群众利益的企事业单位,这些机构对信息有公开的义务。政府信息的公开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方式向公众主动公开,也可以由个人或单位向这些机构申请公开。 结语 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不仅包括政务公开,还包括其他相关信息的公开。公民有权获取政府信息,而行政机关有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公开政府信息是促进社会稳定和民众对政府评价的重要举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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