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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公司工作两年,现在刚开始办理缴纳公积金,请问我之前的两年可以补交吗?具体需要怎么操作呢
释义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新设立、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需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录用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也需办理相应的登记和转移手续。所以,公司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暂停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 1、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2、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所以由此可知,公司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暂停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相关内容链接: (一)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三)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四)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结语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对于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因此,公司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暂停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根据相关规定,单位需要在特定时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等手续,并持相关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账户设立、转移或封存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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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7:3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