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追讨欠款。(一)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二)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