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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进行交通事故的检验和鉴定?
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相关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该书应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法律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索赔流程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索赔流程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确定事故责任方并进行相应的索赔程序。首先,当事人应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以确保安全和获取证据。然后,交警或相关机构将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作出责任认定。根据认定结果,责任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索赔流程包括与保险公司联系、提交索赔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协商或调解等。在索赔过程中,受害方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维护。最终,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受害方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结语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应当准确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索赔流程中,当事人应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交警或相关机构将进行调查并作出责任认定。在索赔过程中,受害方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自身权益得到维护。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受害方最终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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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