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
释义 | 动产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为:设立了抵押权或质权,且动产被留置,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若先有抵押权后有质权,若抵押权未登记,则质权优先;若抵押权已登记,则抵押权优先。若先有质权后有抵押权,质权优先,不论抵押权是否登记。一般情况下不宜在设定质权后设定抵押权。三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若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且该动产又被留置,则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种情形: 1、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由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虽然该抵押权成立时间较早,但质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则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2、先设立质权后设立抵押权。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在已出质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则质权的效力应优于抵押权,不论该抵押权是否已办理登记。《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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