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犯罪的处罚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1、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分案处理原则。 3、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 4、及时简易原则。 5、和缓原则。 6、全面调查原则。 其实国家已经下调了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对未成年人来讲,并不是年满16周岁才有承担刑事责任,另外除了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以外,精神病人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情况下造成危害结果的,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一、未成年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看情况: 1.未成年人不满8周岁的,原则上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但是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 2.年龄在8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签订纯获利益的协议是有效的,其余协议还是需要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后才有效。 3.已经年满16周岁,只要协议没有其他效力瑕疵的,协议就是有效的。 二、应当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情形 究竟什么情况下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这是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比较关注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可能有人认为重大案件诸如杀人案就应当做鉴定,或许甚至有人会觉得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应该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笔者认为,在做不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问题上,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无病推定原则 可能有人会觉得对每一个人都应当做司法精神病鉴定,这样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但我们会发现实际情况是:现实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每一个都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是不切实际的,不仅会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对绝大多数精神正常的人来说可能是一种不必要的折磨。其实早在1843年英格兰的《麦克·诺顿条例》中,就已经确立了无病推定原则,这一原则现在已经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有的国家甚至把它写入了刑法典中,例如澳大利亚。 无病推定原则特指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首先应当推断为正常,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鉴定人确实患有精神障碍并且因此而影响其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时,方可作出有病以及限制其相应法律能力的鉴定结论之一种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思维模式。它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也是一种基于生活经验的推定(实际上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精神正常的),要推翻这种推定则必须有被告方的举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人员的鉴定加上法官的审查和认定。根据无病推定原则,刑事司法中大多数情况下是不需要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 (二)应当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情形 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主要是职权主义模式,法官拥有一定的调查取证的权力,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可以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时精神错乱的证据,法官在发现被告人犯罪时可能存在精神错乱的情况时,可以依职权要求对被告人做司法精神病鉴定。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也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但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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