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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行驶证补办法律怎么规定
释义
    一、上海行驶证补办法律怎么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二、上海行驶证补办地点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接收申请:
    (1)二分所:宝山区安汾路299号;
    (2)三分所: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
    (3)四分所: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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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4: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