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买卖合同仲裁是从立案开始计算六个月内出结果。买卖合同情况特殊,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仲裁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四十六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一)仲裁庭应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二)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三)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上述第(一)款规定的裁决期限。 第四十八条 部分裁决:(一)仲裁庭认为必要或当事人提出请求经仲裁庭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就当事人的某些请求事项作出部分裁决。部分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部分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也不影响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