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山东升镇疫苗接种点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东升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坦背接种门诊:中山市东升镇沿河西路19号(坦背医院内);坦背医院急诊科:中山市东升镇沿河西路19号;坦背医院产科:中山市东升镇沿河西路19号;东升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升接种门诊:中山市东升镇兆隆路1号之二(东升医院行政楼一楼);东升医院急诊科:中山市东升镇兆隆路1号之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人员实施接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现场留观等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有接种禁忌不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向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并如实记录提出医学建议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核查接种禁忌,查对预防接种证,检查疫苗、注射器的外观、批号、有效期,核对受种者的姓名、年龄和疫苗的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做到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和疫苗信息相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接种。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受种者在现场留观期间出现不良反应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采取救治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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