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证审核需要带什么材料 |
释义 | 居住证审核需要带的材料如下: 1、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3、在公安机关居住登记满半年申领的,提供《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同时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或合法稳定住所(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宿舍等)等原件及复印件; 4、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申领的,提供近一年内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的社保缴费清单等证明材料; 5、居住在本人(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房屋申领的,提供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购房合同;居住在直系亲属房屋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居民户口簿、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居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等能反映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6、连续就读申领的,提供学生证或者学校开具的就读证明。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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