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自建房离婚后怎样分割 |
释义 | 现在社会,离婚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不论农村还是城市,在农村,农村的房子都是自建房,虽然是自建房,但是也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也是需要夫妻双方平均分配的。不管这个自建房的房屋产权上写的是谁的名字,这个自建房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是受国家的法律保护的。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对自建房的分配没有任何的争执,没有任何的疑意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就可以由协议去分割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再自建房上面协商明白,因此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就要去人民法院起诉,让人民法院去处理。人民法院的处理办法是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办理,具体办理规则如下:1.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对这个自建房的所有权进行竞价的情况下,就可以由法院进行竞价,然后价高者得。2.如果持有这个自建房的所有权的人,想要出卖这个自建房,就可以由评价机构对这个自建房进行评估,然后这个自建房出卖后,应当给另一半应得的补偿。3.如果这个自建房双方都没有房屋的所有权的,那么就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将这个自建房进行拍卖,然后根据拍卖的价钱,双方当事人进行平均分割。因此,农村的自建房没有房屋的所有权也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并且农村的自建房是算作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是要平均分配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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