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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包括
释义
    包括: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侵犯职工结社权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追究法律责任必须以违法行为为前提,以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为依据,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证,并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授权的机关负责予以追究,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行使这种职权。
    按照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一般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工会的诉权:
    诉权是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诉权不是随便什么人都有的,只有国家法律赋予了其这项权能时才具有。
    修改后的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会的诉权,赋予了工会独立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确立和诉权的确认,使工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它保证了工会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与其他权利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当职工或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工会可以以一个独立的主体资格诉诸法律,参加诉讼活动,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执法主体通常是指执行、适用法律的专门机关。根据规定,工会法的执法主体有三类;其一是人民政府;其二是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其三是人民法院。当工会与其他公民、社会组织发生争议或纠纷,或者当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活动中遇到违法或侵权行为,致使法律所规定的工会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就可通过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制裁违法和犯罪人,使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五十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六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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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4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