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人符合条件办理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二块车辆号牌; 4、《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受理窗口打印)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5、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签字; 6、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还应当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7、属于校车的,还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8、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9、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10、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11、办理车辆注销时,如遗失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应同时填写提交《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 机动车报废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灭失的;(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