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由谁负责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合同中的物品如果在试用期内损坏,责任由卖方承担。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物品的试用期限。在试用期内,如果物品损坏或丢失,卖方承担风险。 法律分析 试用买卖合同中,如果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责任由出卖人负责。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或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该内容由 江伟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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