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1.在主观意图上,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应表现为主观上的消极状态。2.从外在行为方面,怠于行使表现为未及时作为。3.客观结果应作为判断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决定因素。对代位权构成要件中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之前,应首先回顾一下代位权制度设计的立法本意。代位权制度的创设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债权人要突破债的相对性的局限介入到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系中必须以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为前提条件,即债务人怠干行使权利。又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行为存在客观的举证困难,立法者将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具体化为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有千差万别的表现形式,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只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外在表现形式的一种,不能机械的理解将立法者创设的外在表现行使作为判断的唯一标准。审判实践中应从主观意图、外在行为以及客观结果三个方面进行判断。因为主观上的意图较难以客观的标准判断,所以学界通说观点认为,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判断上主观上的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笔者认为,任何主观上的意图均可通过外在的行使予以印证。主观上的消极状态也可以通过外在的行为进行判断,即债务人在无客观条件限制的情况下,不作为或者迟延作为。如果因不可抗力、确实无法履行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债务人的债权根本无法实现,则债务人的不作为并不能视为消极。但如果无客观条件限制,能够实现权利的情况下,债务人的不作为应视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此外,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误区,认为对债务人主观上消极的缘由因与案件无直接的关系,不必予以审查。对此,笔者认为,应对债务人主观上消极的缘由进行探析,因为通常的情况下,债务人在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的情况下,都将积极主张权利。但是如果债务人已经是资不抵债,处于停产、停业状态或者濒临破产的边缘,则对其而言即使积极的收回债权,也是杯水车薪、无力回天,则债务人会消极地不行使权利。还比如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系关联企业的状况下,债务人也可能消极的不主张权利。了解债务人主观上消极的缘由,就能够对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作出正确的判断,对缘由的了解虽不是判断的主要标准,但它有利于裁判者自由心证的形成,在有些案件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往往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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