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驳回申请执行的依据 |
释义 |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以下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6、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7、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 案外人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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