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萍乡市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条件是什么 (一)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二)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三)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四)有必要的财产; (五)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六)有聘任的仲裁员。 二、萍乡市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办理材料 1、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2、设立文件; 3、仲裁委员会章程; 4、财政部门划款证明或银行到账清单; 5、拟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6、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7、住所证明。 三、萍乡市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法律依据(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