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计划生育从哪一年开始实行 |
释义 | 我国于1971年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但把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并写入宪法是1982年。 1980年9月,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党员、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71年7月,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把控制人口增长的指标首次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计划生育于1982年9月被定为中国的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21世纪初,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2013年11月,《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政策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计划生育正面评价: 计划生育政策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热点,评价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应有这几个立足点: 1、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成就大,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 统计显示,我国人口出生率由1970年的33.4‰下降到2012年的12.1‰,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0年的25.8‰下降到2012年的4.95‰,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妇女总和生育率由1970年的5.8下降到2012年的1.5至1.6,达到了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2、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 3、计划生育并不单兵突进,还与优生优育齐头并进。 4、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使世界70亿人口日推迟了5年,为其他发展中国家解决人口与发展问题作出了表率,树立了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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