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管合同内容包括当事人信息、保管物信息、场所、方法、期限、费用、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寄存人需支付费用并告知保管物信息,保管人需妥善保管物品并不得使用,需返还物品及孳息。若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损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保管合同自交付时成立,可有偿或无偿。特殊保管如消费保管则另论。 法律分析 保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保管物品的基本信息、保管场所、保管方法、保管期限、交付时间地点、保管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包括:(1)寄存人在保管人处进行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并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视为保管;(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或无偿合同;(3)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下,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寄存人的主要义务包括:(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2)告知保管人物品的情况。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2)亲自保管义务;(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即对于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并及时通知寄存人,如果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也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6)责任承担: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或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那么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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