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吗? |
释义 | 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一定的保管费,也可以无偿保管。 保管合同的终止原因如下: 1、因履行而终止。当事人一旦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会被消除; 2、因抵销而终止。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将部分保管标的物抵作保管费,从而终止合同关系; 3、因提存而终止。保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保管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提取保管标的物的,保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取给有关部门,认定保管人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双方的合同关系终止; 4、因双方协议终止。 签合同的流程一般如下: 1、签署意向书:当双方初步达成合作意向后,可以签署意向书,确定合作的基本框架和条款,作为后续合同的基础; 2、资信审核:双方需要对对方的信用、资质等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签署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商议合同条款:商议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的内容、履行方式、费用、保证和违约责任等,需要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双方达成共识; 4、签订正式合同:在商议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正式签订合同。合同需要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5、履行合同:双方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完成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6、合同变更:如果需要对合同做出修改或变更,双方需要重新协商并签署书面的变更协议; 7、合同终止:如果合同到期或者发生违约等情况,双方需要按照合同条款处理,确保合同终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主要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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