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起诉医疗事故纠纷就不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置事故了 《医疗事故处置条例》 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置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置。 2、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医疗事故处置条例》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置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章,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章,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3、如果当事人采取协商的方法处置纠纷,在协商一致之后,需要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第四十三条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