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申诉复查程序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错误并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会在研判案件之后决定是否复查。若决定复查,则要拟定复查计划并明确复查的目标,随后进行复查。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根据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以下仅叙述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②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申诉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2)申诉的受理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252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他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