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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村级便民服务工作记录本内容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实行村民事务干部代办制度,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自主选择,代办事项必须由群众委托,群众不愿代办的事项不能代办。
    2.便民原则。坚持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宗旨,以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为目的,代办群众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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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