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回避需要哪些证据? |
释义 | 法律分析: 离婚诉讼回避需的证据: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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