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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计局学习法律法规(审计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释义
    1.审计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
    2.审计局 为什么要进行交流 学习
    另外随着审计方法和技术手段不断地更新,高水平高素质成为对审计工作者的天然要求。高水平高素质从哪里来,审计人员不能满足于现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还要能站在比会计更高的角度发现其账务处理的弊端和问题;审计工作具有很强的时效性,网络环境的配套建设,不断提高审计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作为队伍中的一员、不断改进审计的技术方法,面对要审计的事项,我们不但要做到熟悉其账务流程。书到用时方恨少,我们就要努力做一名学习型的审计工作者。审计所涉及的知识领域十分广阔,深入学习审计法等重点财经法律法规。其次政策法规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发展的要求不断变化的,要坚持不懈地学习,做到与时俱进,平时不注重积累、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这种能力的获得也需要学习。
    选择学习就是选择进步,文化素养直接决定着我们的分析和判断能力,直接影响着我们的工作,包括审计、会计。这些都要求我们通过不断学习来充实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个审计多面手、严谨细致,从而规避审计风险,我们的审计人员在采用传统的审计技术的同时,还要采用更为先进的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引用法规适当,确保审计法律文书符合规范,应用日益先进的计算机审计软件或其它审计工具去分析各种工作平台下的会计信息系统,找到审计工作关注的业务信息,进而为提高审计质量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三要学习审计经验。审计经验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法律、计算机等,学习与审计息息相关的财经等各方面的法律知识。这就需要我们熟练掌握数据采集、数据库、编程等方面的知识。传统的审计手段不仅耗时长、效率低,也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每个审计人员不可能自始至终只从事一个事项的审计。
    二要学计算机知识,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也因发展阶段的不同而不同,财会软件的不断升级,一是从实践中获得,二是从书本中获得。
    笔者认为审计人员要想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要加强会计、审计专业知识的学习。这是成为一名合格的审计工作者的最基本的条件,只有熟练掌握这些,确保审计查处问题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增强自身学法用法的能力,才能保证做个精通本职的行家里手,降低审计风险的信息和素材,这就需要审计工作者有很好的协调能力和交际能力,是审计工作者多少年智慧的结晶。学习现有的审计经验可以及时发现自身的不足,是熟练掌握审计技术的捷径。
    虚心地学习其他审计机关和前辈们的丰富经验,坚持创新,才能适应新形势对审计工作新要求的理念和发挥审计“免疫系统”的有效功能。
    四要学习法律知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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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7:3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