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当事人应向债务人履行的债务由除当事人外的另一人代为履行,这里的另一人就是法律中说的第三人。例如,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同意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履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等合同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两个特殊要求。债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不是向债权人履行。不仅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而且第三人也直接获得要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第三人未取得请求权的,不是真正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而是合同履行地点为第三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其结构是基本合同加上第三人的合同。例如,发货人使用火车向第三人发货,发货人与铁路局订立的铁路合同将货物运至第三人,由于第三人与铁路局的基本合同,铁路局将货物运输至第三人与第三人形成对价关系。由于发货与第三人的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