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继承应该提供什么材料 |
释义 | 遗产继承需要的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2、不动产所有权证书;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5、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等。 一、法定继承人证明材料是哪些 法定继承人需证明材料是: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本市户口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原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材料。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在境外死亡的,庆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应提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要提交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房产继承公证的材料 房产继承公证的材料: 1、继承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申请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证明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医院或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继承人死亡的,还应当出具继承人死亡证明; 4、被继承人的亲属证明和是否依赖被继承人的证明。如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社会关系证明等; 5、继承人委托亲友或机构申请公证的,应当向公证处出具委托书。 三、房屋继承手续怎么办 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继承手续,所需的材料有: (1)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原件。 (2)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的材料。 (3)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或被继承人(继承人)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 (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门牌证原件。 (5)委托他人办理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非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需依法进行公证)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经依法公证或认证。 特别提醒的是: 1.放弃继承的,除经公证的继承外,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现场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2.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需要参照提供相关材料。 3.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需提交遗嘱(遗赠抚养协议)。 4.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需提交书面协议。 5.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房屋权属,在税收规定上属于赠与行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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