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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保候审撤销与变更的规定概述
释义
    取保候审的撤销或变更方式及理由包括: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期限届满、决定不当、严重疾病、不能自理但不危险、无法在规定期限审结、怀孕或哺乳但不危险、未生效判决、第二审超过刑期、司法鉴定期限届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保证人丧失能力、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复议复核。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需遵守法律规定,若被检察院拘役2-4个月,也是合理的。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受到检察院做出的拘役2到4个月的处理决定也是合理的行为,这在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需要犯罪嫌疑人以及相关的公安机关严格的遵守并执行。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也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撤销或变更方式主要包括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期限届满、决定不当、严重疾病、无法自理但不危险、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结、怀孕或哺乳妇女不危险、判决未生效、二审期限到达、鉴定未审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保证人丧失能力、检察机关决定复议等情况。同时,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些措施旨在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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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0:2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