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罪客观方面是什么? |
释义 | 关于抢劫罪客观方面是什么?的法律问题,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抢劫罪的主观责任形式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虽然一般出于希望心理(不排除例外情况下存在放任心理),但对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结果,则可能持放任态度。为索取到期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视情形成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罪。 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人昏迷或者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例如,以强奸故意使用暴力,在被害妇女昏迷后发现了财物进而取得该财物的,不管强奸行为是否既遂,均应认定为强奸罪与盗窃罪。 但是,行为人出于其他故意,于正在实施暴力、胁迫的过程中(暴力、胁迫没有结束时)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取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此外,行为人以其他故意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后,为了获得财物,而实施了新的暴力、胁迫的,成立抢劫罪。例外情况是,根据《刑法》第289条的规定,在实行聚众行为过程中,毁坏公私财物的,即使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对首要分子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是行为人实施的抢劫行为的,那么无论是否取得财物或者是取得财物的数额大小是多少,都会被认定为抢劫罪,抢劫罪一般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有法定刑加重情节的,那么就会被加重处罚。 相关内容: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抢夺罪与抢劫罪看似只有一字之差,但这二罪在主观方面、犯罪构成等等方面却有不同,那么在实践中我们怎么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呢?现在优律师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分问题: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客观行为不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以上就是我们在实践中的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几点区别,但依然还是有很多人不能正确区分,特别是当遇到公开盗窃与抢劫的时候,这个问题又该怎么认定呢?实践中更是难以区分,但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优律师总结了一套独特的区分方法,帮助您更快更准的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请联系我们优律师. 故意伤害客观方面是什么? 故意伤害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什么? 关于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什么?的法律问题, 客观方面是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所谓盗窃,即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公文、证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文、证件、印章取走的行为。 盗窃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才能构成本罪。 如果所盗窃的不是公文、证件、印章或者虽是公文、证件、印章但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亦不能构成本罪。 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治罪。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抢夺或毁灭的,不能构成本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 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所谓抢夺,即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公文、证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夺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既可以是乘人不备,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备的情况下公然夺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轻度醉酒减弱防护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况下公开夺取等。 公然夺取必须针对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实施。 不然,虽有抢夺行为,但不是抢夺公文、证件及印章或虽是公文、证件或印章但不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也不能构成本罪。 构成犯罪的,应是构成他罪如抢夺罪、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 所谓毁灭,其方式多种多样,如撕、扯、烧、浸、涂、污等等。 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不小心将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采取措施让其随水漂流、浸湿或烧掉,亦可构成本罪。 至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概念,已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作过介绍,这里就不再赘述。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抢夺或毁灭的,不能构成木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 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 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国家机关的公文和印章都是对法律或者是行政命令有相关效力的任何人员。 不得随意将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证件的随意进行毁灭或者是盗窃。 一旦被发现有人故意进行毁灭,或者是存在一定其他目的性的原因。 都将会对相关人士进行严厉处罚,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判刑。 相关内容: 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是什么 犯罪的客观要件,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是指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犯罪客观要件包括必要要件(危害行为)、绝大多数犯罪的要件(危害结果)和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同时,还要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倒卖文物罪的客观方面是什么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购买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行为人倒卖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禁止经代的文物。如果倒卖的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要求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要素。2、根据司法实践,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倒卖三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节。而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或者倒卖稀世国宝的等等,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有哪些?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有哪些?的法律问题, 一、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有哪些?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二、合同诈骗的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客观鉴别标准,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所以合同诈骗,简言之,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行为人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应当以签订合同时行为人的资金状况,信誉评价,货源准备等基本情况作依据,如果不看签约时的实际履行能力,仅仅根据签约后的履行表现来作判断,很容易使犯罪分子蒙混过关。当前,应当注意区别根本无履行合同能力与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的界限,只在完全无履行合同能力的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这里关键要看签订合同时的履行能力,至于签订合同后由于客观原因而造成无实际履行能力,此类情况决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采取欺骗手段。欺骗手段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欺骗手段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行能力”的假证明,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主要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实际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对方的事实。 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指对能够引起处分财产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而不是泛指受骗者对案件的一切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在合同诈骗案中,受骗者的错误是“由于行骗者的行骗行为所引起的”,如果欺骗手段与错误认识之间缺乏因果联系,也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在现实生活当中,若是通过签订合同或者是履行合同来骗取他人的财产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这个时候将会按照合同诈骗罪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而我国《刑法》当中也明确的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一些客观表现行为方式,比如说通过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是其他的虚假的产权证明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相关内容:合同诈骗罪立案金额 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那么怎么样去认定是否为合同诈骗呢?到底合同诈骗立案金额是多少呢? 合同诈骗罪立案金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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