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存单质押的登记机构 |
释义 | 1、银行 一般指的的是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我们可以看出银行的业务,一方面,它以吸收存款的方式,把社会上闲置的货币资金和小额货币节余集中起来,然后以贷款的形式借给需要补充货币的人去使用;在这里,银行充当贷款人和借款人的中介。 另一方面,银行为商品生产者和商人办理货币的收付、结算等业务,它又充当支付中介。总之,银行起信用中介作用。 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它的存在方便了社会资金的筹措与融通,它是金融机构里面非常重要的一员。 2、储蓄所 是银行的一个业务部门,存钱,取钱,代收费,个人外汇买卖,个人基金和国债买卖,网银签约,汇款、挂失,反正就是个人的业务,很烦琐的,比较机械,而且风险比较大。 3、信用社 信用社在各种业务上与商业银行大致相同,只不过信用社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信用社的宗旨是服务三农领域(农业、农村、农户)城市信用社主要服务对象为城镇自然人。 一、存款准备金率再次下调政策有何影响 货币政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会增加银行可贷资金,使货币供应增加,是一种松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工具——又称货币政策手段,是指中央银行为调控中介指标进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所采用的政策手段。西方国家中央银行多年来采用的三大政策工具,即法定存款准备率、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这三大传统的政策工具有时也称为“三大法宝”,主要用于调节货币总量。法定存款准备率: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吸收存款的一部分上缴中央银行作为准备金的比率。效果:即使准备率调整的幅度很小,也会引起货币供应量的巨大波动;其他货币政策工具都是以存款准备金为基础;即使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种种原因持有超额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调整也会产生效果;即使存款准备金维持不变,它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商业银行体系创造派生存款的能力。局限性:法定存款准备率调整的效果比较强烈,致使它有了固定化的倾向;存款准备金对各种类别的金融机构和不同种类的存款的影响不一致,因而货币政策的效果可能因这些复杂情况的存在而不易把握。 二、农村信用贷款特点 信用社贷款的特点信用社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农村信贷,其业务手续和技术操作与国家专业银行基本一致,因此,国家专业银行关于农村信贷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在信用社同样适用,也同样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地位、作用等与国家专业银行不同,因而在贷款的具体操作上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贷款对象的广泛性信用社的贷款对象涉及农村各种所有制、各个领域,它包括: 1.从事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的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村合作经营单位。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办、村办、组办、户办和各种形式的联办企业或新的经济联合体。 3.有经营收入和还款有保证的农村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 4.绎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服务业等农村个体经济户和经济联合体。除此以外,资金实力雄厚的信用社还可以对国家专业银行的信贷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与之交叉发放贷款。当然,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决定其贷款支持的重点是农业生产,其它只能在满足农业生产资金有余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地支持。 (二)贷款经营的灵活性信用社贷款经营的灵活性,是指信用社在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和计划指导下,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则独立自主地经营信贷业务,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作用,诱导农村资金合理流动。 1.贷款范围和用途上的灵活性。 信用社发放贷款的用途和范围是在保证农业生产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根据自己的资金力量确定资金使用序例,即:先种养业,其他农业,后乡镇企业、个体工商业、社员生活和其他工商业。在自身资金实力可能的情况下,只要国家政策、法令允许生产和经营的项目,确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归还贷款者,信用社均可以发放贷款支持。 2.自有资金比例和贷款期限,可以适当灵活。 信用社发放贷款,在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贷款原则、确保经济效益和按期收回的条件下,对于使用贷款客户的自有资金比例可以适当放宽。对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定额流动资产计算,自有流动比例只要不低于30%;固定资金贷款,按项目投资总额计算,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50%即可。对农业发展项目,上述两项比例还可以适当降低。在贷款期限上,可长可短,流动资金贷款以最长不超过两年为限,固定资金贷款以最长不超过8年为限。 3.在贷款手续上适当灵活。具体内容见信用社贷款发放与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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