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和解协议与索赔免除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医疗事故索赔和解 (一)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正式申请书 2、相关证明材料 3、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 按条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为:管辖范围,申请人资格,时限,是否进入素所那个程序或调解结案等。 (三)通知 将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移交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市医学会组织首次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鉴定 由市医学会按条例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市卫生局对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 (六)鉴定结论 (七)调解 经鉴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签署调解委托书,按自愿原则和条例规定,就赔偿进行调解。 (八)结案 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本案进入法律程序。 二、医疗事故和解协议效力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是司法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民事主体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医疗事故的赔偿等责任的争议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医患双方协商的成果——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因此,协议一经达成,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是,由于其是一种私下协议,因此,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协议达成后,仍然可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提起诉讼,不能因此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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