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适用留置送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释义 | 从以上几项适用条件中可以看出,留置送达的适用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结合现实案件中的具体教训,以下几个方面的细节值得我们注意: 1、送达人员应当两名以上。 《处罚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对此大家不存在疑义。但是,送达人员是否必须为两人以上,大家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其实,在留置送达的过程中,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送达。这基于两点理由:1.留置送达是一种强制性的送达,不以受送达人的意志而改变。所以,留置送达这一过程本身需要其他证据的证明。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可以对留置送达现场及相关情况进行更好的证明,并且可以更好地应付现场的各种情况。2.送达行为是执法行为的一个部分,理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 2、正确认定留置送达的适用对象。 在运用留置送达方式的过程中,执法人员要分清留置送达的适用对象,因为并非所有与受送达人员有关系的人员都可以作为留置送达对象。 在这里,《58号令》和《民诉法》所作的规定有一定差别,前者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拒绝接受有关文书的,即视为送达。而后者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结合《民诉法》和《58号令》,适用留置送达的被送达对象可以分三种情况: (1)当事人是公民的。 (2)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 (3)在代理人签收的情况下。 3、见证人签字问题。 无论是《民诉法》还是《58号令》,或者是与行政处罚不相干的《刑事诉讼法》,都要求在适用留置送达的情况下必须有见证人见证。一般情况下,见证人都愿意对留置送达情况进行见证。但是在实际过程中,有时也会发生见证人不肯签字的情况。《58号令》对见证人不肯签字的情况没有作任何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意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我们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如果碰到此种情况,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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