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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拆迁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释义
    法律分析: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因此对于该公司的搬迁,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若迁址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等情况不变,则可继续享受至期满。如果企业搬迁后生产经营发生实质变化或者经营期发生变化等,导致其不再符合原外商投资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则不但应取消其减免税,还要将以前年度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补缴。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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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3:2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