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紧急联系人和担保人的区别? |
释义 | 紧急联系人只是帮忙提供联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要承担逾期还款时全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紧急联系人并不是债务保证人,紧急联系人是在银行联系不上债务人时,向紧急联系人了解债务人的情况。 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人的条件: 1、与该案无奉涉,就是与贷款主要用途没有关系。 2、具有民事权利,人身自由权未受限制。 3、在本地有居民户口和固定居所,不可以是租房子住的中国公民要有实力执行。4、保证责任;在用户依旧还不了的情况下担保人要有偿还能力。 5、没有显著的毁约纪录。没有银行借款,银行黑户或是失信人员等。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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