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
释义 | 离退休人员可以成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特殊主体主要包括: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2)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包括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3)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原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但在实施利用影响力贿赂时,已经实际丧失了原有职务,如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 一、离退休人员有受贿吗? 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是受贿罪的主体。已离、已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可以以受贿罪论处。 二、退了钱还能定职务侵占吗 职务侵占罪立案归还财物依然会被判刑,归还财物可以在量刑上从轻处罚。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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