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这四种。 我国刑罚中的附加刑一般是指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没收财产。而驱逐出境一般是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在前述附加刑中,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刑罚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 2、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经过立法者选择而确定的。我国的刑种是立法者在总结长期以来我国各种刑事立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及其运用效果的基础上选择确定的; 3、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各刑种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我国刑法中的刑罚体系主刑和附加刑都是按照各自的严厉程度由轻到重依次排列的; 4、刑罚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首先,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其次,主刑与附加刑的分类是由刑法规定的;再次,刑罚种类的先后排列是刑法规定的。 综上所述,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