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一定。对于经公安机关办理,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公诉案件,起诉的一方是公诉方,即有权利提出诉讼的是人民检察院,案件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作为证人出庭或提供证据,因此公诉案件中的起诉状由人民检察院出具。而在自诉案件中不存在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自诉案件的刑事起诉状由当事人出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