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宁波社保基数调整 |
释义 | 法律分析:宁波社保和公积金缴费标准如下: (1)宁波五险一金缴费标准之社保 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 宁波五险一金中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与上限:2878元—14387元 宁波五险一金中的社保缴费费率: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标准14%,个人标准8%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标准(8.5加0.5)%,个人标准2% 失业保险:单位标准1%,个人标准0.5%(农民工不承担) 生育保险:单位标准0.7%,个人不承担 工伤保险:单位标准按行业分类,个人不承担 法律依据:《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成立缴费单位的职工或缴费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本人无缴费基数时,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其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雇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在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80%至300%范围内确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