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亡后工伤怎么申请 |
释义 | 死亡后工伤申请方法如下: 1、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保卡复印件;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死亡证明; 2、受理申请:人社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调查核实 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社局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4、作出决定 人社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中,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送达决定 人社局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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