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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卖房子可以要求土地出让金吗?
释义
    买卖的房子具有完整产权的不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仅限于所售房屋使用的土地是划拨的国有土地,即建房的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所售房屋使用的土地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出卖房屋时需要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
    一、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用地的方式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用地的方式:
    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通过合资或合作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通过租赁房屋及场地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通过土地使用者转让而取得土地使用权;
    六、接从国家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七、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形式。
    二、第三套房子需要交什么税
    第三套房子要交契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
    1、契税:契税税率的规定是3%-5%,一般取3%为了支持房地产业,原则上,二套房,三套房及以上房产的契税均按3%征收。
    2、营业税:新政实施之后,满2年普通住宅免征,未满2年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征收5.55%。
    3、个税: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1.5%,拍卖房产3%。房子为房主唯一住房且满5年的免征个税。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契税自身特征有以下几点:
    1、征收契税的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征税,契税征收机关便以政府名义发给契证,作为合法的产权凭证,政府即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因此,契税又带有规费性质,这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
    2、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当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时,按转移变动的价值,对产权承受人可征一次性契税;
    3、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即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行为时,对纳税人依一定比例的税率可征。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4、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
    5、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三、土地拍卖金额的多少归国家所有
    土地金是都要上交给国家的。但是国有土地金是按照比例上交给国家的地方是要收取一定比例的。能上交55%是45是地方有用。也就是说地方的土地不是卖给开发商或者是用作买卖的话。有一部分钱是要交给国家的,一部分钱是地方可以去用的。1.开发商拿地需交纳土地出让金
    (1)地方政府出让一定年限(使用期限: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的土地使用权给开发商,开发商一次性需交纳该年限内的土地出让金。
    (2)土地出让方式: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等方式。
    (3)计算方式: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出让金总额÷土地总面积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出让金总额÷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一般以楼面价来计算效益。
    2.购买已购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房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注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公房分为两种,一种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居民只拥有使用权种是可以上市交易的公房,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已购公房,包括央产房、成本价公房、标准价/优惠价公房。其中,成本价公房、标准价/优惠价公房上市交易前需先补交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房的类型可以从房产证上看出),由买家交纳。
    3.二类经济适用房上市需交土地出让金
    回迁房、安居、康居等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俗称二类经济适用房)上市时需按照计税价格(网签价与核定价哪个高取哪个)缴纳3%的土地出让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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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0: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