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
释义 |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主要通过欺骗他人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来获取不合法利益,而刑事诈骗则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此外,诈骗罪的欺骗程度较高,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而民事欺诈可能只是欺骗手段,未达到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因此,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分析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民事欺诈具有一定的“交易内容”。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可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区分。 在主观方面,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存在两方面的不同。 一方面是故意内容方面存在不同。民事欺诈的故意是妨害他人意思自由的故意,并不是直接指向对方的财产。诈骗除了不仅要妨碍对方意思自由,还要通过妨碍意思自由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另一方面是故意产生时间的不同。就民事欺诈而言,故意产生的时间存在于民事行为实施之前或者同时,一旦对方意思表示完成,相对人就不能再妨碍了。而诈骗罪故意可能产生于事前、事中或事后。 在客观方面,可以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个方面对民事欺诈与诈骗罪进行区分。 首先是欺诈与欺骗的内容不同。行为人在民事欺诈中通过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使受欺诈人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并通过当事人履行这一法律行为来牟取不合法利益。刑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的情形下,通过虚构自然事实或者扰乱他人价值判断,进而骗取他人财物。 其次是欺诈与诈骗的程度不同。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手段达到了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的程度,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但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则可能只构成民事欺诈。 最后诈骗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欺诈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之间的界限就是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分,而这种区分的根据就是非法占有目的之有无。 结语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主客观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民事欺诈的故意是妨害他人意思自由,并非直接针对财产;而诈骗则要通过妨碍意思自由来非法占有财物。此外,民事欺诈的故意产生时间在行为实施之前或同时,一旦对方意思表示完成,相对人无法再干扰;而诈骗罪的故意可能发生于事前、事中或事后。在客观方面,民事欺诈通过欺骗个别或局部事实,使他人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行为,以牟取不合法利益;而刑事诈骗则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扰乱价值判断来骗取财物。诈骗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欺诈行为人则不一定具有此目的。因此,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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