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 |
释义 | 套路嫖属于刑事诈骗,不是民事欺诈。判决书中指出,套路嫖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客户财产。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处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更重刑罚。认定嫖娼罪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申述、民警的抓获记录和其他物证。套路嫖报警后当事人可能会被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行为可处拘留和罚款。 法律分析 一、套路嫖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 (一)属于刑事诈骗。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得他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进而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行为。 2、民事欺诈则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3、从本质上看,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判决书中显示,检方指出,客户交纳费用后,由技师给客户提供普通按摩服务并与客户周旋拖延时间,在客户意识到被骗时,以“话术”暗示继续让客户误以为后期会推出色情服务,或者以多送会员卡金额的方式,不让客人退卡退款,从而骗取客户的充值消费款项,并以股东分红、工资、提成方式分赃。事后,营销人员会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对客户屏蔽。这一系列不让珂润退款、屏蔽朋友圈等行为,显示出其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认定嫖娼罪需要哪些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申述。 2、民警的抓获记录。由目睹现场情节的民警自书或口述的证词。 此外,其他证据诸如遗留现场的物证,都是证明卖淫嫖娼案件的证据。 三、套路嫖报警后自己会被处罚吗 套路嫖报警后当事人会被处罚。对于较重情形,可以依法适用收容教育。 嫖娼较轻情节指嫖娼人员的年龄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或者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属于初次嫖娼。 嫖娼较重情节指对嫖娼人员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嫖娼、或者在18周岁以上有2次以上嫖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结语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套路嫖属于刑事诈骗,其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产。同时,认定嫖娼罪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申述、民警的抓获记录以及其他物证等证据。对于套路嫖报警后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嫖娼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套路嫖属于刑事诈骗,嫖娼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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