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看待二级保护动物的捕杀行为及其判刑结果? |
释义 | 犯罪分子捕杀二级保护动物构成犯罪,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犯罪分子会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犯罪分子捕杀二级保护动物,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犯罪分子捕杀二级保护动物,构成犯罪,犯罪分子涉嫌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司法机关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分子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犯罪的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如紧急避险)不构成本罪。 结语 犯罪分子捕杀二级保护动物是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犯罪分子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同时,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犯罪分子捕杀二级保护动物是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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