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肯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确性的判决。 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町判决维持判决。 (2)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否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决。 撤销判决有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判决撤销的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三种形式。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判决撤销: 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职权的。 ⑤滥用职权的。 (3)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履行判决主要适用下列情形: ①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被诉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②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被诉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③被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4)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直接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