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
释义 | 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便民,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个体信息包括具有商业秘密的经营性主体、公益性质的法人或组织以及自治组织和自律组织。对于公共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个体信息则以不公开为原则。 法律分析 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二、个体信息,具体可以分为哪些 1、和企业相似的具有商业秘密的经营性主体,如工商个体户、合伙制经济实体。在以往的立法和执法实践中,这类主体都是参照企业执行的,无需特别申明。 2、是具有公益性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等,因其组织的公益性质,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其信息也是以公开为原则的,而且应当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 3、是自治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自律组织(如行业协会、业主委员会等),其依法承担公共管理职能所产生的信息,应当属于政府信息范畴,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原则,涉及个体信息则以不公开为原则。 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便民。政府应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应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政府应加强信息资源管理,推进在线办理水平。个体信息可以分为具有商业秘密的经营性主体、具有公益性质的法人或组织,以及自治组织和自律组织。公共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个体信息则以不公开为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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