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法院开庭当事人可以不参加,但应当承担后果。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利选择是否出庭,通常情况下,原告拒绝出庭的,法院会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拒绝出庭的法院会缺席审判。与此同时,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活动,当事人应当承担审判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