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协管员告知单不罚款。不需要对交通协管员记录道路停车行为报告单缴纳罚款,但会上报违停,由交警部门认定审核。提醒功能。协管员通知书是“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落款主体是交通协管员的个人印章。所以,告知书不等于交警开出的违章通知书,不属于执法文书。也就是说,协管员在粘贴“提醒”时,并不确定停车行为是否违法。协管员贴的是《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提醒单》,不对停车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认定,落款主体是交通协管员个人印章,并非执法文书,在交通协管员将相关现场材料上报后,交警部门将对录入的违法行为证据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将依法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按规定接受处理。而交警贴的是《违法停车告知单》,粘贴时已对停车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认定,落款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此告知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执法文书。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或者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有条件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驾驶证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