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授权委托书如何办理?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五百二十五条、第五百二十六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授权委托书的办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2)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但是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的,可以先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再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然后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3)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法院是认可的。(4)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法院是认可的。 涉外离婚授权委托书怎样写 涉外离婚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居留证号码:现在住址:联系电话:受委托人: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委托人因与xxx离婚一案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为我的离婚案件调解、诉讼(以上可根据有关需要选择填写)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提出上诉、反诉,代为参加诉讼、签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接收法院退费、执行款物,代为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代为查阅案件档案资料等。(委托人可委托案件情况选择其中一项或数项)委托期限:自签署本委托书之日起至一审案件结案|执行|二审|撤诉|发回|调解终结(以上可根据有关需要选择填写)为止。受托人无转委托权,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限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产生的法律后果,我均予以承认,并承担其法律责任。委托人(签名):受委托人:年月日年月日地址:电话: 涉外委托公证如何办理 关于国外委托公证如何办理具体如下:一、办理,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1.、公民个人办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证明);3、转委托人申办转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4、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2、不能实施委托行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三、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3、委托的原因;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5、委托期限;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涉外诉讼离婚如何委托律师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涉外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一般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涉外离婚诉讼如何委托离婚律师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涉外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一般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法院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主要有: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3、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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