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租房的申请流程是什么样的 |
释义 | 1、申请和申报资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受理。申请和备案材料不齐全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办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办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予受理。 2、小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接受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该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街道事务所、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资料、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审查可以采用文件取证、邻居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和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合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通过审查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公示期限在15天以上。在公示期间,如果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应书面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核实异议,公布核实结果。拒绝不协助审查。审查不合格或者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区住宅保障部门拒绝申请,书面说明理由。如果申请人对小区房屋保障部门驳回申请决定不服,可向市房屋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4、小区房屋保障部门应将审批合格的房屋保障申请及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房屋保障部门,由市房屋保障部门与相关部门审批。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5、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公示期限在15天以上。在公示期间,如果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应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7、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房屋保障部门提供的房屋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房屋,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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