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向新债权人履行的义务 |
释义 |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便不再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而应向新的第三方债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包括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等。 一、合同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目前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原来的时效只对原来的当事人有效。合同债权转让给新的债权人后,原来的时效即行中断,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我们认为,应连续计算。债权让与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依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只有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才能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债权让与通知的目的在于指示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其中并不当然含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意义,因此债权让与的通知并不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不能当然认为“一旦债务人接受债权转让通知,其对原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即行中断,对受让人债权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当然,如果原债权人或新债权人在通知债权已转让的同时提出了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则同时发生债权转移和时效中断两方面的后果;反之,原债权人或新债权人仅仅通知债权转让,未同时主张权利的,应仅认定债权已转让,但时效并不中断。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诉讼时效在转让前届满的,债务人可以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在债权转让后届满的,债务人当然更可以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至于债权人将已到期的债权、或时效期间即将届满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又未作说明的,应由受让人向债权人要求解决,不应由债务人承担责任。 二、抵押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抵押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1、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 2、债务人是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三、会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概念不同。债权人指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债务人指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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